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、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3年5月31日签发,由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(国令第761号)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条例》是后续一系列无人机领域法规条例的“上位法”。
《条例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,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,以维护航空安全、公共安全、国家安全为核心,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,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进行全链条管理,着力构建科学、规范、高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管理制度体系,为防范化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风险、助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《条例》共6章63条。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,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、生产、维修、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,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,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;严格飞行活动管理,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,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,明确飞行活动规范;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,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,落实应急处置责任,完善应急处置措施。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》(俗称CCAR 92部)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,由部长李小鹏于2024年1月1日签发(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),1月3日起生效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按照面向运行场景、基于运行风险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,分为开放类、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。《规则》包括A章总则、B章操控员管理、C章登记管理、D章适航管理、E章空中交通管理、F章运行管理、M章法律责任、N章附则等共八章。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42590-2023)于2023年5月23日由市场监管总局(标准委)发布,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,其中主要条款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其余条款于2024年6月1日实施。这些“主要条款”包括:第四章安全要求中的4.1电子围栏、4.3应急处置、4.4结构强度、4.5机体结构、4.6整机跌落、4.7动力能源系统、4.9防差错、4.10感知和避让、4.12电磁兼容性、4.13抗风性、4.14噪声、4.15灯光、4.16标识、4.17使用说明书以及第五章试验方法中相对应的章节。
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12月18日印发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)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12月27日印发(工信部无〔2023〕252号)。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,《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,即日生效。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(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)(UOM平台网址:https://uom.caac.gov.cn)于2024年1月1日零时(北京时)起正式上线运行 。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。